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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

根据总署公告〔2014〕56号规定,电子商务企业需办理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报关手续;个人需办理电子商务进出境物品报关手续;存放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的海关监管场所的经营人,应向海关办理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备案手续,并接受海关监管。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支付企业、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物流企业等,应按照规定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适时向电子商务通关管理平台传送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等数据。

市场监督

为确保中国(苏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经营企业健康良性发展,营造跨境电商良好的交易环境,与苏州市市场监督局开展合作,建设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信用诚信体系,建立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信用数据库,为监管部门和相关机构提供各种信用服务。

工信局

为确保中国(苏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经营企业健康良性发展,营造跨境电商良好的交易环境,与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开展合作,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保护市场主体,优化市场环境,增强政务服务,实现监管全覆盖。

公安

根据海关总署相关规定,个人通过跨境电子商务方式进行的贸易必须接受海关监管。通过与公安系统进行对接,验证参与跨境交易的个人主体身份真实性,以及个人在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的真实性,确保跨境电子商务贸易有序规范发展。